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207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加里·梁·郑·费(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