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995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莹莹,女,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莹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在诉前调解阶段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