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6852号原告:湖南奥斯达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清水塘街道芙蓉中路一段319号绿地中心T3栋803房。
法定代表人:李依婷,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敏,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27层2706-4(园区)。
法定代表人:晏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文超,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奥斯达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原告湖南奥斯达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奥斯达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奥斯达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奥斯达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