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7500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宝岛眼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282民初7500号
案件名称7500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宝岛眼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靖江市宝岛眼镜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2民初7500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守强,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靖江市宝岛眼镜超市,登记经营场所江苏省靖江市靖城人民路R16地块商住楼110室,实际经营场所江苏省靖江市新建路121号。

经营者:郭小红,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系郭小红之子,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宝岛眼镜超市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