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901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永敬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鑫怡路与永胜道交口上东苑小区沿街。
法定代表人:张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君,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鑫,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津南区永敬大药房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君,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永敬大药房有限公司、张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