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知民终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双流区佳佳乐百货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彭镇燃灯社区7组114号、116号。
经营者:代广介,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上诉人双流区佳佳乐百货店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8)川01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3月22日向上诉人双流区佳佳乐百货店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双流区佳佳乐百货店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期满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双流区佳佳乐百货店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双流区佳佳乐百货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