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73民终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桑爱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立,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欢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沈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看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欢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唱公司)侵害商标权、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21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看见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2143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看见公司实施了对欢唱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看见音乐”属于欢唱公司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产品(服务)名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主要依据的“友盟”“百度统计”统计的流量数据,属于可人为购买操控的统计结果,不具有公信力、客观性,根据看见公司提供的网易云音乐的数据也可看出欢唱公司提供的数据缺乏可信度。
一审法院认定欢唱公司“业务影响力”的业务范围和业绩主要来自欢唱公司的自我宣传,缺乏证据支撑。
其次,一审法院混淆欢唱公司特定产品名称“看见FM”“星球发行”与“看见音乐”的关系,以“看见FM”的用户数量、“星球发行”宣传的业绩来认定“看见音乐”的品牌影响力,无事实依据,且一审法院认定的“累计播放次数”不能证明欢唱公司的“看见音乐”产品在看见公司申请“看见音乐”企业名称前已具有一定影响力。
再次,一审法院认定欢唱公司的品牌变更前后的市场影响力具有“延伸性”缺乏事实依据,也违背市场常识。
欢唱公司在其网站、微博、APP端的名称存在多次变化,并非自始使用“看见音乐”作为其产品推广名称。
对此,欢唱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看见公司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之前已对“看见音乐”享有市场影响力,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品牌变更为“看见音乐”后进行过“品牌影响力延伸”的宣传。
二、看见公司与欢唱公司的业务领域不存在竞争关系。
看见公司注册成立的网站仅作为门户网站,不从事线上业务,而欢唱公司经营的网站提供线上业务,一审法院认定看见公司与欢唱公司具有同行业竞争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三、一审法院判决看见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看见音乐”字样,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看见公司的企业名称包含明确的行政区划,与欢唱公司间存在明显地域差别,不存在混淆,因此,看见公司的企业名称与欢唱公司的产品亦不存在混淆。
其次,看见公司于2015年9月9日依法取得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构成包含了商(字)号,企业名称的使用与商号的突出使用是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一审法院判决看见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看见音乐”为商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再次,看见公司申请注册企业名称时,“看见音乐”并非欢唱公司的注册商标或未注册驰名商标,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定看见公司停止将“看见音乐”作为商号使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四、看见公司在微博、网站中对“看见音乐”的使用是对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的正当、合理使用,不存在对欢唱公司的商标侵权或恶意攀附的不正当竞争。
看见公司对企业名称享有在先权利,且在微博、网站及域名中对“看见音乐”的商号使用方式与欢唱公司的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别,微博名称也不存在与欢唱公司混淆的可能。
欢唱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12“微博投诉截屏”未经当庭勘验展示和公证取证,看见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而一审法院却确认看见公司在质证中认可其“形式真实性”并以此认定“混淆”,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五、看见公司不可能从事损害自己的企业字号和推广品牌“看见音乐”的行为,欢唱公司也未提供看见公司损害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有效证据,因此,一审法院要求看见公司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欢唱公司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正确,“看见音乐”已经构成欢唱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
(一)“友盟”“百度统计”等第三方数据具有一定可信度。
无证据证明欢唱公司在本案所涉范围内存在“刷数据”行为,所提交数据未体现出“刷数据”易识别的“特异性”,且本案采信的证据为2015年9月之前的,当时欢唱公司不可能为本案“刷数据”。
(二)欢唱公司在其网站发布合作公告是业内宣传合作关系的常见模式,对于本案采信的内容,不仅没有知名音乐人发声质疑,还有第三方媒体的诸多采访、报道相互印证。
(三)“星球发行”“看见FM”自始即为“看见音乐”旗下子品牌,需从欢唱公司的“看见音乐”网站进入,“星球发行”“看见FM”服务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自然延及“看见音乐”。
(四)欢唱公司将其APP“I’M独立音乐”更名为“看见音乐”,用户未改变,这并非“品牌变更”,而是“品牌统一”,且更名之后,用户数仍进一步增长,故该APP的用户数据、影响力足以证明“看见音乐”的影响力、知名度。
(五)欢唱公司的业务侧重于帮助独立音乐人在各发行渠道进行音乐的发行、宣传、推广,而案外人QQ音乐、网易云音乐直接提供音乐播放服务,两者存在本质区别,案外人的市场占有率与认定欢唱公司服务的知名度无关。
二、一审适用法律正确,看见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一审所判定的侵权责任。
看见公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理解错误,商标法并未规定除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外的其他在先权利不能对抗企业名称。
此外,即使考虑请求权竞合因素,对于欢唱公司45类注册商标的“版权管理”项目之外的其他服务,一审法院仍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予以保护。
欢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看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欢唱公司“看见音乐”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看见公司立即停止对欢唱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看见音乐”标识,停止使用并注销kanjianyinyue.com域名;
3.看见公司在新浪微博、腾讯网首页发布道歉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4.看见公司赔偿欢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与欢唱公司经营的网站相关的事实欢唱公司注册成立于2012年6月4日,注册资本10,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网络信息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咨询,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软件设计开发,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知识产权代理。
其中,知识产权代理系欢唱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对其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后新增项目。
www.kanjian.com网站由欢唱公司经营。
该网站名称为“看见音乐”,对其介绍为“2013年成立于上海,是一家全新的音乐生态公司。
看见音乐聚焦新生代音乐人群体……让音乐人专注于创作,让更过的乐迷通过线上平台及线下演出,听到与主流不同的优质音乐……”“‘看见音乐’拥有互动推广平台KANJIAN.COM、版权管理发行‘星球发行’、音乐媒体经纪看见FM&看见NOW三大业务,其中互动推广平台通过移动端、电视、网页等全系跨屏生态产品,多屏切换、云端同步,随时随地看见音乐”。
网站左上角有“KANJIAN.COM看见音乐及图”的图样,页面展示有“推荐音乐人”“精选歌单”“首发单曲”等栏目,页面中部有“KANJIAN.COM下载客户端”“DISTRIBUTION星球发行”“KANJIANFM看见FM”“KANJIANARTIST成为认证音乐人”“LISTEN风格试听”栏目,页面内有歌曲链接。
点击进入“KANJIANFM看见FM”后介绍其为“看见音乐”官方电台,并有电台节目。
进入“DISTRIBUTION星球发行”,页面显示为“星球发行”,介绍其有“专业自由高效一站式音乐版权管理系统”,可“一键发行你的音乐到全球”“直达200多个国家与地区,上架全球150个音乐渠道,覆盖全球95%的音乐市场”,是“亚洲专业的版权代理机构”“超过100,000专辑,800,000歌曲,正在发行”“5,000+厂牌,80,000+音乐人,正在使用”“加入星球发行,立即将音乐卖到全球”。
该网站显示的流程为“上传作品,完善资料”“通过审核,上架全球”“查看报表,获取收益”。
网站展示的部分发行渠道包括国际范围的“iTunes、amazon”等平台,大中华范围的“中国移动、中国电信、QQ音乐、虾米、酷狗音乐”等平台,以及线下的“台湾高铁、肯德基”等平台,该网页下部展示有“看见音乐︱星球发行”字样。
该网站还展示为张杰、陈鸿宇、王嘉尔等人的歌曲进行发行的情况。
此外,该网站宣传中还显示“星球发行代理艺人斩获第60届格莱美音乐奖三项大奖”,“2017年度大事记”中还记载“年度发行歌曲1,143,039首”“年度签约艺人84,587名”“年度播放次数超22.6亿次”“年度触达全球25亿用户”“管理版权总数超过350万首”“服务音乐人总数超过16万名”“所代理的艺人及作品在2017年斩获数十个奖项,包括格莱美、金曲奖、唱工委等国内外权威奖项”等。
该网站底部有欢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
www.kanjian.com网站内含多个网站公告。
2013年3月16日发布的“网站试运营公告”,宣布“8508造梦空间(www.8508.com)现已上线试运营……”。
2013年6月1日发布的“8508看见音乐全新启程”对外宣告“8508‘看见音乐’正式上线……正式版上线后所有认证主播还可开播……之前所有用户的充值、等级、账户余额都将被保留并延用……”。
2013年9月11日发布的“站内通知2.0上线:第一时间获知更多信息”中所附图片显示网站的左上角有“8508.com看见音乐”字样。
2014年3月7日发布的“看见音乐看见新改变”显示“我们将启用全新域名kanjian.com与你们见面。
新的版面,新的功能,新的体验……”,并在所附对版面介绍的附图中显示页面左上角有“看见音乐KANJIAN.COM”标记,以及“成长需要更多声音,我们欢迎任何意见:加入‘看见音乐’吐槽群:XXXXXXXX,扫二维码加微信关注‘看见音乐’”。
2015年6月28日发布“加入星球发行计划”;
2015年7月8日发布“看见音乐TV版正式上线”,附图中有“看见音乐”的文字,并介绍为“根据年轻群体长期收听习惯,提炼出契合使用场景的音乐电台”,体验渠道为小米盒子应用商店。
2015年7月27日发布的“I'M独立音乐Android1.7上线”,对该版本的介绍所附图片中,显示有“看见ING往期”“看见NOW往期”“看见FM往期”等字样。
2015年8月17日发布“看见音乐Android1.8.1上线”公告,具体内容为“‘I'M独立音乐’正式更名为‘看见音乐’”并附有该版本下载链接;
2015年8月24日发布“看见音乐ios2.5上线”的公告,内容为“‘I'M独立音乐’ios版本也完成更名了,‘看见音乐’大家族又多了一枚亲切的成员”并附有该版本下载链接。
2015年8月5日及8月12日,发布“星球发行专业音乐代理发行服务×REBEAT欧洲顶级音乐版权公司带来二十世纪音乐经典”和“欧美一线独立音乐即将正式引进亚洲”,主要内容为“继与欧洲数字音乐发行商REBEAT达成合作,引入猫王、鲍勃·艾伦等音乐家作品后,看见音乐继续扩大版权库”“来自美国的数字音乐内容商DashGo与看见音乐签订协议,正式授权看见音乐旗下数字音乐发行服务——星球发行作为DashGo的亚洲独家代理,届时超过20万首的全新歌曲将首次由看见音乐独家引入亚洲地区……”。
百度网站统计显示,kanjian.com网站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按月浏览量(PV)在“60,000,000”至“150,000,000”区间浮动。
在有关“看见音乐”的百度百科中,介绍该音乐网站自2013年6月开始试运营,于2014年3月以全新姿态上线,其移动端产品包括“看见音乐”(iOS/Android)、“看见独立音乐”(Android)等。
二、与欢唱公司经营有关的其他事实微博账号“看见音乐”标记为“看见音乐”网站(www.kanjian.com)官方微博,该账户2018年8月2日的粉丝数198,819、微博数4,989。
该微博账户首条微博发布于2013年1月9日,内容为“大家好,我是8508官方微博,我们叫它‘造梦看空间’……”。
在该条微博底端显示“2012年11月29日@看见音乐加入微博”的字样。
2013年7月25日16:12发布的“8508网站万众期待的【搜索功能】正式上线了……”,微博中随附图片显示网站的左上角有“8508.com看见音乐”字样。
2014年3月7日18:08发布微博:“看见音乐新域名www.kanjian.com,新版面,新功能,新体验……”。
2014年12月2日发布微博“首个独立音乐电台APP‘I'M独立音乐’正式上线啦……”。
该微博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发布的多条微博,涉及音乐节信息、歌手巡演信息等。
该账户2018年发布的微博包括“继《Dawnofus》之后,王嘉尔又推出一首全新单曲《fendiman》……”“由黄夕源作曲,张晓钰写词的全新单曲《念念》已通过星球发行全网上线啦……”等有关音乐宣传的内容。
2015年9月1日“@先知玛丽MarySeetheFuture”微博账户在发布“先知玛丽大陆全城巡演”信息时还@看见音乐,同时还@虾米音乐、@新浪音乐等。
2015年10月20日“金池jinchi矜持”微博发布“金池首场个人演唱会今天正式开票”,并感谢@看见音乐。
小米电视微博账户在2015年8月21日的微博中还对“看见音乐TV版”进行推广。
网易云音乐内有“看见FM”主页,该页面左上角有“KANJIAN.COM看见音乐及图”的图样,并介绍为“独立音乐,正在发声,看见音乐官方电台,网站:www.kanjian.com,微博:看见音乐官方微博,微信:看见音乐”,其播放的节目第一期为2014年10月27日,至2015年10月,已经累计播出135期,各期播放次数从几十次至24,000余次不等,其中2015年1月11日与好妹妹乐队合作节目“看见FM-43蛇精病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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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758次。
蜻蜓FM(www.qingting.fm)网站中亦有“看见FM”主页,并介绍为“看见FM—看见音乐官方电台”,累计播放次数104.6万次,其第一期节目播出于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已经开展100多期,收听量从几百至八万不等,其中,在2015年4月9日与歌手袁娅维合作节目“看见FM-96袁娅维的灵魂骚动”,播放量6,000余次;
2015年4月20日与音乐人胡德夫合作“看见FM-100听胡德夫唱《芬芳的山谷》”,播放5,848次;
2015年7月11日与臧天朔合作“臧天朔私房音乐”节目,播放1.4万次;
2015年8月7日与痛仰乐队合作“痛仰-摇滚巴士”节目,播放6,618次;
2015年9月11日与周云鹏合作“我不唱歌,我只念诗”节目,播放3.5万次。
听伴(www.tingban.cn)网站内“看见FM”主页介绍为“上传者:看见音乐,独立音乐的重度发烧友……”,共有572期节目,累计播放131.3万次,其中至2015年10月3日,已累计播出214期。
第三方数据监测平台“友盟”(U-App)对“看见音乐”的运营数据统计显示,就“看见音乐Android”,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累计用户接近“1,600,000”,其中2015年9月1日累计用户在“600,000”至“800,000”区间,新增用户在2015年7月1日至9月1日期间在“2,000”至“10,000”区间浮动;
就“看见音乐TV”,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11日的累计用户接近“600,000”,其中2015年7月1日至9月1日期间累计用户由“0”增长至“100,000”左右,新增用户在“1,000”至“2,000”区间浮动,单日最高超过“8,000”。
禅大师网站(www.chandashi.com)网站对“看见音乐”应用程序的版本描述包括2015年2月11日的2.0.0版本“重新设计了APPLOGO”。
在豌豆荚网站(www.wandoujia.com)可下载“看见音乐app1.8.1版”,安装后显示“I'M独立音乐正式更名为看见音乐”。
2015年3月6日“APP菌”微博发布“一组用起来很傲娇的APP”,其中就包括“I'M独立音乐”,该微博获得6,335条转发和5,055条点赞。
2015年5月12日,华为应用市场微博介绍“I'M独立音乐”APP。
2015年7月12日“新音乐产业观察”微信公众号发布“2015年上半年内地十个有趣的音乐应用”,其中包含“I'M独立音乐”,并介绍为“看见音乐推出的独立音乐APP”。
2015年7月27日,威锋网内有对“I'M独立音乐”进行评测的内容。
2015年4月9日,猎云网(www.lieyunwang.com)刊载《看见音乐:互联网独立音乐互动平台,让独立音乐人站着把钱挣了》一文,并介绍“看见音乐是一个全新的互联网独立音乐互动平台”、“目前已拥有分布全球33个国家近50,000位认证音乐人,800万注册用户”,“看见音乐拥有庞大的原创音乐数据库,数据库版权除了音乐人通过平台上传的近20万首版权作品外,另一部分来自海外版权代理曲库下近900万首版权音乐”“看见音乐APP于一个月前上线,它还有一个附属APP—I'M独立音乐,看见音乐是一个完整的音乐平台,I'M独立音乐作为分支产品只是其中一个维度的APP……现在大方向还是看见音乐平台……”。
2015年7月28日,中国音乐财经网刊载《沈佳自述:音乐创业是个坑,靠激情你就死了》一文,谈及“看见音乐”的经营模式。
2015年8月20日,在36kr.com网站刊载《围绕音乐人的独立音乐生态该怎么做?
“看见音乐”从版权服务切入》一文,介绍“看见音乐”的经营运作机制。
2016年1月17日,搜狐网刊登《2015年,这12个年轻团队尝试用技术改变中国音乐》,其中就提及“‘看见音乐’给人带来一股清新之风,他们的APP有着比主流音乐APP更舒服的体验,除此之外,他们还推出一个能帮独立音乐人‘一键发行到200个平台’的音乐分销系统‘星球发行’”。
2017年9月26日,杭州网(hangzhou.com.cn)就2017杭州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刊载《看见音乐创始人沈佳:新货币网络—音乐版权的全球分发与结算》一文,介绍“看见音乐”的“星球发行”业务情况。
北京宏道大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办的微信公众号道略音乐产业2018年7月25日刊载《2018“音乐中国”博览会圆满收官,重磅发布现场音乐六大趋势八大榜单》一文中,涉及“看见音乐”合伙人邹小曼在中国音乐营销大会的案例分享报道。
2018年,欢唱公司分别与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音乐版权授权合作协议》《音乐作品授权使用协议书》,向腾讯、网易音乐业务授权使用相关音乐作品和制品。
2018年8月22日,欢唱公司受邀参加由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中国国家版权局主办的第十四届中韩著作权研讨会。
2019年1月12日,欢唱公司受邀担任中国版权协会第五届理事单位。
三、与欢唱公司主张保护的商标有关的事实欢唱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就“看见音乐KANJIAN.COM”在多个类别中申请商标注册,于2016年10月26日就“看见”“看见音乐”在多个类别中申请商标注册。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欢唱公司注册第XXXXXXXX号“看见音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5类:版权管理,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社交陪伴,安全保卫咨询,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等,有效期自2017年12月14日至2027年12月13日。
该商标提起申请的时间为2016年10月26日。
四、与欢唱公司主张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事实2018年7月30日,欢唱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家奇至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8年8月2日,在该处公证员贾寅和公证人员雷颖的全程监督下,周家奇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和保全环境等,进行屏幕录像、新建文档、查看网页、截屏、刻录等系列操作,该公证处据此出具(2018)鄂琴台内证字第13814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在微博搜索中搜索关键词“看见音乐”,搜索结果显示“看见音乐”(“看见音乐”www.kanjian.com网站官方微博)账户,该搜索结果页面右侧“相关用户”一栏中有名为“看见音乐—官微”的账户,进入该账户,在账户页面正中有“看见音乐—官微”的账户名称,其下方有“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字样,账户页面左侧显示微博认证为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粉丝数3,217,微博数266,并显示“友情链接看见音乐官网”字样。
该账户头像为“光碟图形及看见音乐KANJIANMUSIC”图样;
微博页面正面上方有大号字体“看见音乐KANJIANMUSIC”字样。
在其发布的多条微博正文中以“【看见音乐】”样式为起始语,微博内容包括“李袁杰、李俊佑联袂演绎千古情殇《醉千年》……”“【看见音乐】签约艺人最新成绩单金南玲《逆流成河》酷狗网络红歌榜第一……”等有关音乐宣传的内容。
在QQ音乐网站,搜索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的发行信息,结果显示多个专辑及MV,其中包括歌曲《讲真的》《醉千年》等。
有关“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的百度百科介绍其为国内著名音乐公司,并发行多首热门歌曲,该页面内存在“看见音乐KANJIANMUSIC及光碟图形”图样。
2018年7月30日,欢唱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家奇至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8年8月13日,在该处公证员贾寅和公证人员雷颖的全程监督下,周家奇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和保全环境等,进行屏幕录像、新建文档、查看网页、截屏、刻录等系列操作,该公证处据此出具(2018)鄂琴台内证字第13816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以“北京看见音乐”为关键词进行百度搜索,搜索结果第三条显示为“看见音乐—独立音乐正在发生”(网址为www.kanjian.com),第四条显示为“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百科”,第五条显示为“看见音乐—知名音乐发行公司”(网址为www.kanjianyinyue.com)。
进入www.kanjianyinyue.com网站,首页左上角有“看见音乐KANJIANMUSIC及光碟图形”图样,在页面中部有“音乐制作知名音乐人全程监制”“全球发行一键上传全球同步”“营销推广潮流前卫的推广渠道”“演艺经纪成熟的经纪团队”“影视音乐多年无线运营经验”的字样,其下有“推出热歌”及多首歌曲名称和宣传图(比如《大好时光》电视剧主题曲)、“最新资讯”及资讯内容(比如Bridge新歌《EVERYDAY》首发)、“合作媒体”列举“iTunes”“QQ音乐”“酷我音乐”等。
在该网站有关全球发行的介绍包括“全球免费发行24小时极速上架”“30+国内外主流音乐平台上架,仅需1次操作”“自由选择上架时间、平台和地区”“免费提供ISRC编码”,在成功案例中展示国际范围的“iTunes、amazon”等平台,大中华范围的“中国移动、中国电信、QQ音乐、虾米、酷狗音乐”等平台,以及海外的“bc、SHAZAM、DEEZER”等平台。
在该网站“关于我们”介绍“‘看见音乐’全名: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由桑爱、刘凯联合创办……是看见音乐的经营口号……是看见音乐的重要发展规划……”。
欢唱公司为上述两份公证支付公证费6,000元。
一审审理中,看见公司确认www.kanjianyinyue.com系其主办的网站,该网站注册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并于2017年8月24日经审核通过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
“看见音乐—官微”微博账号系看见公司持有,注册时间在2015年12月14日。
2018年7月25日,微博账号“王极Dirty_J”@看见音乐,称“原定合同半年提交一次数据报表我至今没有收到我任何音乐报表以及收益,多次催促询问都被*马上很快稍等*等理由推脱……”,但随附的解约律师函图片中发送对象显示为看见公司的名称。
该微博内容后被多个用户转发评论并@看见音乐,或私信询问欢唱公司,其中部分微博同时@桑爱ape。
此外,亦有用户主张其歌曲被侵权,而联系欢唱公司,欢唱公司解释被指侵权的主体实际应为看见公司。
有音乐创作人在寻求合作时亦对欢唱公司与看见公司的主体身份不清,并有认为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
一审审理中,看见公司确认其法定代表人桑爱鹏系音乐行业的从业人员,其微博“桑爱ape”记载的工作信息包括“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2015—)”“北京稻谷音乐文化有限公司(2014—)”。
该微博账户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发布音乐创作、推广的微博信息。
五、与看见公司抗辩有关的事实看见公司企业名称于2015年9月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看见公司随后于2015年10月10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1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文艺创作,版权贸易,企业策划,投资管理,从事文化经纪业务。
看见公司2019年1月在QQ音乐平台发行的“永不独行(2018《球球大作战》年终总决赛(BGF)主题曲)”在说唱榜中列第1,在巅峰榜内地列第6;
2018年2月发行的“最美的期待(《萤镇奇缘》电视剧片头曲)”在巅峰榜热歌列第46;
发行的“醉千年”列2019年1月16日酷狗TOP500的第21位;
发布的秒拍视频中王宝强、刘昊然、张大大等提及“北京看见音乐”。
看见公司据此认为其在音乐行业具有良好的口碑和一定的影响力。
经商标局核准案外人注册第XXXXXXX号“看音乐”商标。
经查询显示存在名为“看见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台湾公司。
看见公司据此认为“看”和“音乐”组合并非欢唱公司独创。
2019年3月15日,看见公司至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处电脑等设备进行一系列操作,该公证处据此出具(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1541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在淘宝网店铺可购买网站浏览次数(PV)和独立访客数(UV)在友盟、百度统计的数据优化,看见公司网站kanjianyinyue.com在友盟网站、百度统计网站的统计浏览次数(PV)和独立访客数(UV)均按照购买的数量上升。
看见公司据此认为友盟、百度统计的数据可以人为操控。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一、欢唱公司的“看见音乐”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二、看见公司是否存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若存在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故要求经营者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得实施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引发市场混淆的行为在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经营者的合法竞争利益及消费者的利益。
本案中,欢唱公司与看见公司均从事与音乐传播相关的业务,具有同行业竞争关系,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双方不得通过制造、利用混淆等手段不当获取市场竞争利益、削弱同业竞争者的竞争优势,否则即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欢唱公司的“看见音乐”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首先,“看见音乐”系欢唱公司所提供服务的名称。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商品包括服务,本案中,欢唱公司实际是向消费者提供与音乐传播有关的服务,与提供服务相关的平台为kanjian.com网站,该网站显示的名称即为“看见音乐”。
该网站内的栏目包括“kanjian.com客户端下载”“DISTRIBUTION星球发行”“KANJIANFM看见FM”等,属于该网站提供服务的具体构成板块。
欢唱公司对外发布的应用程序名称为“看见音乐”(含Android版和iOS版)及“看见音乐TV”,在网易云音乐、蜻蜓FM、听伴网内设置的“看见FM”主页也均明确标注开办主体为“看见音乐”,在微博中使用的账户名亦为“看见音乐”并以该名义对外宣传。
上述事实可以反映欢唱公司存在以“看见音乐”为名称对外提供服务的意图和实际运用,且欢唱公司“看见音乐”提供服务的具体途径包括kanjian.com网站及其具体设置的应用程序、“星球发行”“看见FM”等。
其次,欢唱公司“看见音乐”服务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欢唱公司“看见音乐”提供与音乐传播有关的经营活动,一审法院综合其服务的受众数、相关的宣传报道、与其存在关联性的音乐从业人员及音乐业务情况等,认定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其一,“看见音乐”网站(kanjian.com)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按月浏览量为60,000,000至150,000,000之间,显示该网站在看见公司成立前后访问量较高。
“看见音乐”Android版2015年3月12日至2016年3月31日累计用户近160万,2015年9月1日用户在60万至80万之间,且2015年7月1日至9月1日的新增用户在2,000至10,000之间;
“看见音乐TV”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11日累计用户近60万,且2015年7月1日至9月1日的新增用户由0增长至10万左右;
上述数据均可以反映“看见音乐”相关应用程序在看见公司成立前后用户规模较大。
其二,“看见音乐”开设的“看见FM”在网易云音乐、蜻蜓FM、听伴网,至2015年10月播出的节目均在100期以上,每期节目播放次数少则几十次,多则几千次乃至几万次不等,可以反映相关服务在看见公司成立前后具有一定数量的用户。
其三,欢唱公司“看见音乐”微博有较高的粉丝数量,APP菌、华为应用市场、新产业音乐观察、小米电视等微博、微信公众号,威锋网、猎云网、中国音乐财经网、36kr.com网站、搜狐网等平台对“看见音乐”“I'M独立音乐APP”“看见音乐TV”进行过宣传、报道,其中,虽然“I'M独立音乐”应用程序后更名为“看见音乐”,但该项更名仅涉及在同一应用程序内的名称变更,并不会影响“I'M独立音乐”应用程序的用户使用,其对用户的影响力可延伸至“看见音乐”,从该应用程序更名为“看见音乐”后,用户数量仍持续增加,亦可以反映其影响力的延续性。
其四,“看见音乐”所开设的“看见FM”播出节目的嘉宾包括袁维娅、痛仰乐队、臧天朔、胡德夫、周云鹏、好妹妹乐队等音乐从业人员;
先知玛莉、金池等音乐从业人员在其微博中亦提及“看见音乐”;
“看见音乐”的星球发行业务所涉及的欧美音乐版权代理中包括猫王等人的曲目,发行歌曲及版权管理数量较多、代理发行艺人获得格莱美奖项、2017年发行歌曲获得金曲奖、唱工委等奖项,发行歌曲涉及张杰、王嘉尔等音乐从业人员。
看见公司认为欢唱公司服务名称突出使用的是“8508”“8508造梦空间”,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欢唱公司虽在2013年3月使用的域名为8508.com、网站名称为“8508造梦空间”,但该网站名称随后在2013年6月后即变更为“8508看见音乐”,并于2014年3月7日正式变更域名为kanjian.com、变更网站名称为“看见音乐”,且其后持续使用,故欢唱公司所提供服务名称至少于2014年即已为“看见音乐”,对看见公司的相关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看见公司虽提交证据证明友盟及百度统计的网站浏览次数(PV)和独立访客数(UV)可以通过付费购买而增加,但一方面该证据只证明网站浏览量可以通过付费增加,而不涉及应用程序用户量的统计亦可以该方式增加;
另一方面该证据仅可以反映网络流量存在人为增加数据的可能性,但不足以证明欢唱公司网站访问量及相关应用程序的用户数实际存在人为增加,故对看见公司的该项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看见公司以“看见音乐”为字号注册、使用涉案企业名称构成对欢唱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欢唱公司主张看见公司注册成立“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使用的企业字号“看见音乐”与欢唱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相同,构成对欢唱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欢唱公司的“看见音乐”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其他经营者在从事与欢唱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中,不得擅自使用与欢唱公司上述服务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以避免引发市场混淆。
本案中,看见公司作为经营者,其上述被诉行为是否引发市场混淆,可以从其客观行为方式及行为结果加以判断,其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还需进一步结合欢唱公司主张保护的商品名称取得影响力的时间、看见公司使用相关企业字号有无合理理由、看见公司对其字号的使用方式、看见公司主观上是否存在混淆意图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一,看见公司企业字号“看见音乐”与欢唱公司“看见音乐”的服务名称完全相同,且看见公司在其网站中介绍“‘看见音乐’全称为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主动将“看见音乐”与“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加以关联,同时,看见公司的微博账户名称为“看见音乐—官微”,其微博账户名称下方显示“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字样,微博友情链接“看见音乐官网”,客观上将与“看见音乐”有关的官方微博、官网与“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建立联系,从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欢唱公司的“看见音乐”与看见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此外,看见公司在微博宣传中以“看见音乐”为起始用语,看见公司网站亦突出使用“看见音乐”的字样,上述使用行为与欢唱公司“看见音乐”以微博、网站方式所提供服务具有高度的混淆性和竞争性,而一审审理中,看见公司明确其前述使用方式的基础在于其“看见音乐”的企业字号,从而看见公司的该企业字号系相关公众对欢唱公司“看见音乐”与看见公司的服务发生混淆或误认两者存在特定联系的基础。
第二,欢唱公司于2014年将其服务更名为“看见音乐”,并持续使用;
看见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注册成立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晚于欢唱公司对“看见音乐”名称进行使用的时间,且在看见公司注册其企业名称前后,欢唱公司“看见音乐”的相关应用程序用户数、网站访问量、看见FM的用户量、对欢唱公司“看见音乐”的相关宣传报道等,已反映欢唱公司的“看见音乐”服务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三,根据欢唱公司提交的证据,即便看见公司自身的客户,在与看见公司产生纠纷时竟寻找到欢唱公司“看见音乐”,相关公众亦就相关纠纷询问欢唱公司“看见音乐”,部分公众同时还@桑爱ape(即看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此外还存在主张被侵权的人员在维权时错误寻找到欢唱公司“看见音乐”而非看见公司,以及音乐创作人对欢唱公司“看见音乐”及看见公司无法区分、误认两者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均可以反映相关公众对欢唱公司“看见音乐”与看见公司的服务实际已经发生混淆。
第四,看见公司虽称其使用“看见音乐”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系基于其法定代表人原先使用的微信名称就是“看见音乐”,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看见公司以“看见音乐”为企业字号缺乏正当理由。
第五,看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音乐行业的从业人员,其从2013至2015年期间持续从事音乐宣传、推广活动,应对相关市场情况具有较高的认知度。
看见公司在企业注册后,为规避与欢唱公司“看见音乐”微博账号名称重复,在微博中以“看见音乐—官微”为账号名称,反映其知道欢唱公司“看见音乐”的存在,但其仍以“看见音乐—官微”的名义进行微博注册,并认证为“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从而将“看见音乐”与“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建立联系,并以“看见音乐”进行业务宣传,还持续以“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的名义在QQ音乐等平台从事歌曲发行等业务活动,且以kanjianyinyue.com注册域名并在该网站使用“看见音乐”从事经营,反映其主观上存在混淆的意图。
综上,看见公司以“看见音乐”为其字号注册、使用“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与欢唱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看见音乐”产生混淆或误认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看见公司注册、使用涉案域名亦构成对欢唱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欢唱公司主张看见公司注册、使用kanjianyinyue.com域名,构成对欢唱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一审法院综合以下因素,认定欢唱公司该项主张成立。
首先,看见公司kanjianyinyue.com网站提供与音乐传播相关的服务,而看见公司该域名中“yinyue”为“音乐”二字的汉语拼音,用于标识该网站运营主体的业务内容,“kanjian”则为看见公司域名中用于识别其网站、区别其他网站域名的主要部分。
其次,欢唱公司注册、使用的域名为kanjian.com,与看见公司域名相比,均包含“kanjian”字母,从而欢唱公司的域名与用于识别看见公司的域名的主要部分相同,整体构成近似;
kanjian.com网站系欢唱公司就其“看见音乐”提供音乐传播相关服务的平台,并突出使用“看见音乐”字样;
看见公司作为欢唱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其在该网站亦突出使用“看见音乐”字样,故在两者域名近似的情况下,两者网站的内容亦容易造成公众混淆,足以造成公众对两者产生误认。
再次,看见公司涉案域名与其企业名称所包含的企业字号“看见音乐”具有关联性,但其注册、使用相关企业字号构成对欢唱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看见公司继续使用涉案域名不具有正当理由。
最后,看见公司规避欢唱公司“看见音乐”微博名称,以“看见音乐—官微”为账号注册微博,反映其知道欢唱公司“看见音乐”服务的存在,此后,其仍以kanjianyinyue.com注册域名并作如上使用,反映其存在混淆的主观意图。
欢唱公司主张看见公司存在以欢唱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看见音乐”相似的文字注册kanjianyinyue.com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欢唱公司“看见音乐”商品名称系中文文字,看见公司涉案域名系拼音字母,两者不存在相似,对欢唱公司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确认。
四、看见公司侵害欢唱公司对“看见音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欢唱公司主张看见公司在其网站、微博中使用“看见音乐”字样,侵害欢唱公司对“看见音乐”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第一,经比对,看见公司在其网站、微博中使用的“看见音乐”“【看见音乐】”的文字与欢唱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基本相同;
所使用“看见音乐—官微”“看见音乐KANJIANMUSIC及光碟图形”“光碟图形及看见音乐KANJIANMUSIC”“看见音乐KANJIANMUSIC”中的“看见音乐”文字与欢唱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基本相同,整体构成近似,足以造成公众混淆。
第二,看见公司在其网站、微博平台所使用的标识中,或者使用的就是“看见音乐”四字,或者该四字在标识中占据突出位置从而起到主要的识别作用,系突出使用;
第三,看见公司在其网站、微博平台使用前述标识,系对其所提供的与音乐传播相关服务的宣传、展示,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
看见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歌曲发行等版权管理相关内容,亦涵盖在欢唱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内。
第四,看见公司明确其使用“看见音乐”字样系基于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但其以该字号注册、使用相关企业名称构成对欢唱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其对相关标识的使用行为缺乏依据。
据此,看见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在与欢唱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服务类别上使用与欢唱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害欢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欢唱公司主张百度百科有关看见公司的介绍中使用“看见音乐”相关字样,构成侵害欢唱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欢唱公司未证明百度百科对看见公司的相关介绍系由看见公司编辑,故对欢唱公司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五、看见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看见公司实施了对欢唱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欢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欢唱公司主张看见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看见音乐”作为字号,同时主张看见公司不得使用kanjianyinyue.com域名,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欢唱公司的主张系看见公司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方式,该主张未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停止使用相关字号、域名,亦不足以避免混淆状态的持续,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看见公司的涉案行为虽同时构成对欢唱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欢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本案被诉行为所引发的后果均是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具有重合性,一审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时对此充分考虑。
因欢唱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看见公司涉案行为所受实际损失或看见公司的获利金额,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看见音乐”的影响力、看见公司侵害行为的性质、后果、持续时间、看见公司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欢唱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公证费6,000元,该公证费用系欢唱公司为维权的必要开支,故对欢唱公司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欢唱公司主张看见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商标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一审法院综合被诉侵害行为影响的范围、相关混淆行为实际产生的事实等因素,对该主张予以支持,声明刊登载体由一审法院酌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判决:一、看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欢唱公司第XXXXXXXX号“看见音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看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看见音乐”字样;
三、看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kanjianyinyue.com”域名;
四、看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非中缝位置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
五、看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欢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欢唱公司负担1,760元,看见公司负担7,040元。
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有关被上诉人业界宣传内容缺乏证据支持,不应作为事实认定。
具体内容如下:“直达200多个国家与地区,上架全球150个音乐渠道,覆盖全球95%的音乐市场”“超过100,000专辑,800,000歌曲”。
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所主张部分不实的宣传内容,被上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也无其他在案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有关的宣传内容的真实性难以确认。
因此,该节内容不应作为事实予以认定,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被上诉人的“看见音乐”是否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
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三是上诉人实施的被控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四是一审判决上诉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看见音乐”字样,以及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是否正确。
以下分别进行评述:一、被上诉人的“看见音乐”是否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针对上诉人对于“看见音乐”能否认定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的上诉意见,本院评述如下:(一)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看见音乐”系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所依据的流量数据是否具有公信力和可信度首先,上诉人认为“友盟”“百度统计”平台显示有关“看见音乐”产品的流量数据系人为操控所得,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但未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上诉人认为其提供证据显示“网易音乐”在2013年4月上线后至2015年7月间用户数突破1亿,而“友盟”平台显示“看见音乐”产品“2015年7月1日至9月1日期间累计用户由0增长至100,000左右”;
“百度统计”显示“看见音乐”网站“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按月浏览量(PV)在60,000,000至150,000,000区间浮动”,与“网易音乐”用户增长数量相比,上诉人有关流量的数据显然缺乏基本的可信度。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涉及“网易音乐”的数据系用户数据,而“百度统计”所统计“看见音乐”的数据是网站浏览量,两者并非同一概念,不具有直接的可比性。
“网易音乐”显示其用户数在大约两年间突破1亿,而“友盟”平台显示“看见音乐”产品在上线两个月内用户增长到10万,两者相比尚不能得出“看见音乐”网站用户数增长完全背离基本的市场情况。
因此,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上诉人网站的部分宣传内容是否应作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认定的依据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有关业务范围及业绩宣传不实,如“直达200多个国家与地区,上架全球150个音乐渠道,覆盖全球95%的音乐市场”“超过100,000专辑,800,000歌曲”等宣传内容缺乏证据支撑。
对此,本院在一审事实查明部分已作论述,上述内容不应作为事实予以认定。
对于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三)关于一审法院认定有一定影响力名称是否存在混淆不同产品名称的情形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以“看见FM”的用户数量、“星球发行”宣传的业绩来认定“看见音乐”的影响力,混淆了相关产品间的关系。
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在网易云音乐内有“看见FM”主页,在该页面左上角有“KANJIAN.COM看见音乐及图”的图样,并介绍为“独立音乐,正在发声,看见音乐官方电台,网站:www.kanjian.com,微博:看见音乐官方微博,微信:看见音乐”。
蜻蜓FM网站中“看见FM”的介绍为“看见FM-看见音乐官方电台”。
通过上述网站中的内容可以看出,“看见FM”与“看见音乐”在网站上同时显示,网络用户进入“看见FM”主页时,已知晓“看见FM”系“看见音乐”旗下产品,故一审法院将有关“看见FM”的播放次数作为认定“看见音乐”名称为有一定影响力名称的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此外,对于涉及“星球发行”产品业绩的情况,本院已在一审事实查明部分进行论述,相关事实不应予以采纳。
对于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四)关于一审法院是否错误地将品牌变更前后的影响力进行延伸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错误地将被上诉人变更前的网站名称、微博名称、APP名称的市场影响力进行了延伸,且在上诉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注册前,“看见音乐”名称不具有影响力。
本院认为,首先,被上诉人于2013年6月将网站名称由“8508造梦空间”改为“8508看见音乐”,2014年3月启用kanjian.com,该网站页面左上角有“看见音乐KANJIAN.COM”标记,而一审法院认定“看见音乐”名称具有一定影响力所依据的网站浏览量为2014年11月后所产生的数据,并不涉及网站名称、域名变更前的情况。
其次,被上诉人于2012年11月29日加入微博后,其微博名称“8508造梦空间”仅使用了几个月后便进行了变更。
基于通常的商业经验,被上诉人微博较高的粉丝数量显然不可能仅来自于名称变更前的短期使用,更多的粉丝数量应来自于微博名称变更后的长期使用,因此一审法院以“看见音乐”微博的粉丝数量作为认定“看见音乐”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依据尚属合理。
再次,被上诉人于2014年12月2日发布“I’M独立音乐”APP,于2015年8月17日更名为“看见音乐”,而上诉人的企业名称于2015年9月9日经预先核准,故在上诉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之前,“看见音乐”APP名称使用尚不足一个月,因此,在上诉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之前,被上诉人APP程序名称使用时间很短,在此时间节点认定其APP名称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依据不足。
对于上诉人的该节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虽然被上诉人网站的部分宣传内容,以及APP程序名称的使用情况作为认定“看见音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的依据不足,但在案的其它证据足以证明该名称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
对于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本院予以维持。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经营业务是版权管理发行、音乐媒体等线上业务,而上诉人并无任何线上业务,两者不存在竞争关系。
本院认为,首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一体保护的精神,直接的竞争关系并非认定不正当竞争或者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的条件。
其次,随着经济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服务分工日益细化,竞争的本质是对经营资源和商业机会的争夺,这种争夺不仅存在于从事完全相同服务具有直接替代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在具有相互交叉、依存以及其他关联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同样如此。
因此,即使要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考虑竞争关系,亦应对竞争关系作广义理解,否则将不适当地压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空间。
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从事音乐作品的发行工作,其与被上诉人所从事的版权管理、音乐媒体等业务相关性较强,一审法院认定两者具有竞争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上诉人实施的被控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一)关于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上诉人认为其企业名称先于涉案注册商标的授权,且对企业字号的使用方式不足以造成市场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上诉人的企业名称注册时间虽早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准时间,但由于其企业名称的字号“看见音乐”与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在被上诉人商标核准注册之后,上诉人如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企业字号,容易导致混淆的,仍构成侵犯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之所以将突出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系因此种对企业字号的使用行为已非完全对企业名称的使用,而是构成了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意义上商标性使用。
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在其网站、微博中脱离企业名称单独使用了“看见音乐”字样,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诉人服务与被上诉人存在关联关系,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对于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二)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关被控行为发生在被上诉人“看见音乐”商标核准注册之前,故对该商标核准注册之前发生的被控行为,被上诉人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救济。
如前所述,被上诉人的“看见音乐”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对于被控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被上诉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一审法院已作详细论述,本院予以认同,并不再赘述。
四、一审判决上诉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看见音乐”字样,以及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是否正确(一)一审判决上诉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看见音乐”字样是否正确上诉人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其企业名称核准注册之前被上诉人的“看见音乐”商标尚未核准注册,“看见音乐”也不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故一审判决上诉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看见音乐”字样有误。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并不限于商标侵权行为,也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上诉人的被控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是否需要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需综合考虑上诉人的主观恶意,以及不停止使用企业字号所产生的市场混淆程度。
首先,在上诉人申请注册企业名称之前,被上诉人的“看见音乐”已经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上诉人作为音乐行业的从业者,主观上不可能不知晓被上诉人的“看见音乐”名称,但仍将“看见音乐”作为企业字号予以申请,其主观上难谓善意。
其次,被上诉人的“看见音乐”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即使上诉人不突出使用企业字号,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企业名称,仍不足以防止市场混淆产生。
综上,一审判决上诉人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二)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是否正确本院认为,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实施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被上诉人的商誉产生了负面影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上诉人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钱光文审判员 邵 勋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