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209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搜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鲍新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男。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越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谭德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益峰,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搜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游公司)与被告上海越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山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同年12月9日,本院依法受理被告越山公司提出的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
2021年3月26日,被告(反诉原告)越山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同年3月29日,原告(反诉被告)搜游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搜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越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搜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越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法官 助理 许 堃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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