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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搜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越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1209号
案件名称上海搜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越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搜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越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209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搜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鲍新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男。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越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谭德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益峰,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搜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游公司)与被告上海越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山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同年12月9日,本院依法受理被告越山公司提出的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

2021年3月26日,被告(反诉原告)越山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同年3月29日,原告(反诉被告)搜游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搜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越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搜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越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法官 助理  许 堃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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