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168号 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元山,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周明峰,女,汉族,1962年5月30日出生,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纯,系被告周明峰丈夫。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周明峰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