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6995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雅男,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新湘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陈祖林。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新湘麦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2021年4月12日,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俞海苓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