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751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宏霖足道馆,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10号百亨酒店南侧201-233号。
经营者:孙念。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宏霖足道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