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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蒙城县岳坊镇李茂珍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6民初578号
案件名称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蒙城县岳坊镇李茂珍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岳坊镇李茂珍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民初578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8。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岳坊镇李茂珍食品店(五洲华联姜饭棚店),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岳坊镇姜饭棚。

经营者:李茂珍。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岳坊镇李茂珍食品店(五洲华联姜饭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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