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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世纪仁和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1民初1096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世纪仁和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世纪仁和大药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民初1096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婷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世纪仁和大药房,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大南河村祥和园小区西门底商南区6号。

经营者:蒋祥勇。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世纪仁和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剑腾审 判 员  张庆枚人民陪审员  徐秀琴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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