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40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阔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商城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方。
被告:王方,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华,女,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阔阔商贸有限公司、王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