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195号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汤沟镇汤沟街。
法定代表人:何继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晶晶,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州区苍梧社区鑫镕烟酒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59-17号。
经营者:朱珍珍。
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州区苍梧社区鑫镕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