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2183号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新开发区雍庭足道馆,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孙村七号路商铺11-3,11-4。
经营者:杨建琼,女,1988年6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新开发区雍庭足道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本案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01执21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