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宁03民初77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愿愿,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红寺堡区台北印象娱乐会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法定代表人:杨军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军强,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寺堡区台北印象娱乐会所、杨军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寺堡区台北印象娱乐会所、杨军强达成和解协议,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秀霞审判员 马海法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玮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