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3民初1231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智兴电料商店,经营场所武汉市江汉区清芬路41号。
经营者:贺长治,男,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智兴电料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