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2执740号被执行人:无锡启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G,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青石路518号金太湖国际城三层新爱婴早教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广跃。
被执行人无锡启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无锡启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依照本院(2019)苏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4290元,本院知识产权庭将本案移送执行。
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家自然资源部、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依职权至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无锡启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到不动产信息。
4、2019年10月16日,本院到无锡启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无锡启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
5、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4290元,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