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315号原告:刘力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江,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羡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永丰,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力源与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刘力源于2019年12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力源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力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力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