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170号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南阳市高新区新海家具店,住所地南阳市百里奚路公路技校对面。
经营者:王新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磊,上海恒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高新区新海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2019年12月4日,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