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10民初4336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爱尚贡茶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燕子岭生活区华鑫购物广场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9K。
经营者:丘岳恩,男,汉族,1985年2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爱尚贡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