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民初78号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阳邵乡合喜家俱城,住所地:濮阳市。
经营者:徐合喜。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阳邵乡合喜家俱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