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40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鸿运达超市,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凤台路2号2号楼东1单元1-2号。
经营者:王云,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军岭,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鸿运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