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民初410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文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泰安光彩大市场六区13栋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丽,经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文吉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