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知民初101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湘阴县东旺综合超市,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东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4MA4LQ9915D。
经营者:谢为,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湘阴县东旺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