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知民初185号原告: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全运村商业项目ABC地块A-2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史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乐县华夏三道良子休闲会所。
经营场所:南乐县仓颉路83号。
经营者:高瑞然。
原告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乐县华夏三道良子休闲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变更请求被告南乐县华夏三道良子休闲会所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为1万元,又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山东华夏良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