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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常现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92知民初802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常现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常现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802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现松,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100号百年德化花车3号。

经营者:常现松。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现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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