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802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现松,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100号百年德化花车3号。
经营者:常现松。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现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