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琼01知民初1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兴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口市大英路72号泉都大厦E栋8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98701323M。
法定代表人:林国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春,海南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兴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支付和解款义务为由,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春芬人民陪审员 闭 晶人民陪审员 庄少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何 静速 录 员 黄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