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666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俊合,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俊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