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民初281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县中华超市,住所地东平县城佛山街。
经营者:李丙英,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系李丙英之女),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县中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