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0320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深圳壹卡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张朝洪。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壹卡悦服饰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为1400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