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3民初2707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市赵屯名扬手机商场,经营场所瓦房店市。
经营者陈丽君,女,住瓦房店市。
委托代理人赵连军,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市赵屯名扬手机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