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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西区盛君唐烟酒商行、天津太湖曙光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2知民初758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西区盛君唐烟酒商行、天津太湖曙光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盛君唐烟酒商行;天津太湖曙光百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758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盛君唐烟酒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10号。

经营者:孙忠义,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娟,天津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建,天津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太湖曙光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连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娟,天津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建,天津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盛君唐烟酒商行、天津太湖曙光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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