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101号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汇源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琪,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烟台北极星石英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239-306号。
法定代表人:谭建军。
被告: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府鼎钟表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太和二层K6号,经营者李旭,男,汉族,1990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李旭,男,汉族,1990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冯文众,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深州市。
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烟台北极星石英钟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府鼎钟表商行、李旭、冯文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后未缴纳诉讼费,于2019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