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33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
被执行人:成都龙腾聚友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侯区长安街5号附4号。
法定代表人:陈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龙腾聚友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