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民终76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美佳信食品超市,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12-230)双号内1号。
经营者:田道祥,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男,该超市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美佳信食品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4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美佳信食品超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美佳信食品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美佳信食品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美佳信食品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剑腾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张庆枚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助理王茜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