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19275号原告:深圳市川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一路617栋401室(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9。
法定代表人:汪松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舜,广东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仁泉,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岚,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川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仁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川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人民币115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