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98号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蒋建琪,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商丘中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商丘飘香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陈清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中丘食品有限公司、商丘飘香缘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