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79号原告:严永强,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维波,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原告严永强与被告郑维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严永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其后,原告严永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永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永强负担。
原告严永强多交的127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