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48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2057244J。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韦颖颖,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西子化妆品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文化路师范学院大门西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03MA425L385W。
经营者:张杰。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西子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