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112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唯贤,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琦,男,1992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左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