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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左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4112号
案件名称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左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左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112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唯贤,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琦,男,1992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左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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