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鹿玄、刘贝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吉2401刑初1047号
案件名称鹿玄、刘贝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延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鹿玄;刘贝贝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吉2401刑初104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鹿玄,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捕前住延吉市局子街鼎鑫食品商店。

曾因销售非法制造的烟草制品行为,于2015年1月28日被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处以罚款2870元。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日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贝贝,女,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住延吉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再次对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辩护人金容贤,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8〕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鹿玄、刘贝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鹿玄及其辩护人李日光、被告人刘贝贝及其辩护人金容贤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鹿玄以非法销售为目的,从赵某(另案处理)处以低价买入假冒品牌白酒用于销售。

2018年1月31日,延边州公安局在延吉市鼎鑫食品商店、延吉市鼎鑫食品商店二楼鹿玄住处及延吉市××园车库等三处地点扣押“沱牌舍得”、“茅台”、“洋河系列”、“五粮液”、“中华”、“长白山”、“芙蓉王”等品牌白酒与烟。

经生产厂家专业鉴定,假冒白酒有378瓶,货值共计230155.21元,假烟货值共计80163.25元。

经鉴定,该假冒白酒与假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鹿玄伙同被告人刘贝贝在自己经营的延吉市鼎鑫食品商店,向吴某、张某1、王某、李某等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假冒白酒和烟,共计239880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鹿玄、刘贝贝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数额巨大(扣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贝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鹿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贝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鹿玄的辩护人提出:1.鹿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

2.鹿玄已销售的假酒事实部分,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3.鹿玄没有犯罪前科,当庭认罪,综上,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贝贝的辩护人提出:1.刘贝贝如实供述罪行;

2.刘贝贝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刘贝贝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综上,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鹿玄以非法销售为目的,从赵某(另案处理)处以低价买入假冒品牌白酒用于销售。

2018年1月31日,延边州公安局在延吉市鼎鑫食品商店、延吉市鼎鑫食品商店二楼鹿玄住处及延吉市××园车库等三处地点扣押“沱牌舍得”、“茅台”、“洋河系列”、“五粮液”、“中华”、“长白山”、“芙蓉王”等品牌白酒与烟。

经生产厂家专业鉴定,假冒白酒有378瓶,货值共计230155.21元,假烟货值共计80163.25元。

经鉴定,该假冒白酒与假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鹿玄伙同刘贝贝在自己经营的延吉市鼎鑫食品商店,向吴某、张某1、王某、李某等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假冒白酒和烟,共计239880元。

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鹿玄、刘贝贝在延吉市进学街鼎鑫食品商店被延边州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抓获后,向张某1退回9.6万元假酒款。

另查明,王某发现其从鹿玄处购买的舍得白酒(1800元)是假酒后,鹿玄给王某更换了舍得真酒。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鹿玄、刘贝贝共同退回其违法所得142080元。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抓获、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延吉市鼎鑫食品商店工商登记信息,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指认照片,鼎鑫食品商店销售账本复印件,购进假酒明细、订货明细及支付货款明细(鹿玄-赵某),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及截图(鹿玄-赵某),微信聊天记录(鹿玄-“茶批发”),辨认笔录及照片,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表、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价格证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说明函、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及价格证明、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及证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鉴定报告、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授权书及价格证明,吉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鉴别检验报告,证人赵某、潘某、苗某、吴某、杨某、张某2、王某、张某1、李某、任某、朱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鹿玄、刘贝贝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鹿玄的辩护人提出的鹿玄没有犯罪前科,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但其提出的鹿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鹿玄已销售的假酒事实部分,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辩护意见,经查,鹿玄被抓获后,未如实交代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已销售的假酒事实部分,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鼎鑫食品商店销售账本等证据可以证实,上述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贝贝的辩护人提出的刘贝贝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采纳;

但其提出的刘贝贝如实供述罪行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鹿玄、刘贝贝违反商标法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且其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在2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鹿玄、刘贝贝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应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予以处罚,尚未销售的假酒部分,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贝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鹿玄、刘贝贝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已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鹿玄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从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

)二、被告人刘贝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白色大众轿车(×××)一辆、假酒378瓶、假烟等其他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