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7863号原告:北京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法定代表人:李春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蕾,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卡酷传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郎家园**[3-3]******/div>法定代表人:秦新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蕾,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色光发现之旅(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iv>法定代表人:李俊金。
被告:北京星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04A08iv>法定代表人:李帅。
原告北京电视台、北京卡酷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七色光发现之旅(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星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电视台、北京卡酷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电视台、北京卡酷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