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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卡酷传媒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星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7863号
案件名称北京卡酷传媒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星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卡酷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电视台;北京星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七色光发现之旅(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7863号原告:北京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法定代表人:李春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蕾,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卡酷传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郎家园**[3-3]******/div>法定代表人:秦新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蕾,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色光发现之旅(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iv>法定代表人:李俊金。

被告:北京星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04A08iv>法定代表人:李帅。

原告北京电视台、北京卡酷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七色光发现之旅(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星汇星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电视台、北京卡酷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电视台、北京卡酷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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