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707号原告: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银星高科技工业园内A1栋。
法定代表人:叶力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珊口(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银田路4号华丰宝安智谷科技创新园H座402。
法定代表人:李磊。
被告:珊口(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李磊。
原告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珊口(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珊口(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ZL201811362343.7、名称:清洁机器人及其拖地组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