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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宁波市北仑新碶依倩食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06民初6950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宁波市北仑新碶依倩食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宁波市北仑新碶依倩食品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06民初6950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新碶依倩食品店。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东河路665号1层。

经营者:吴方森,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宁波市北仑新碶依倩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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