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74号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红棉二路乐清小区5栋402。
法定代表人:李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宝,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汇丰尚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福强金地工业园123栋。
法定代表人:梁春锦。
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汇丰尚电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70××××.9、名称:带有安全锤的车载充电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