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65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产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南隆镇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付陶。
被告: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姚记通讯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幸福路159号。
经营者:张清平。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赵大春。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姚记通讯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