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辖终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靖,女,汉族,1974年2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寮步利诗电子厂。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金基吓路2号1栋202室。
经营者:申东国,男,朝鲜族,1974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原审第三人:徐中华,男,汉族,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
上诉人张靖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寮步利诗电子厂以及原审第三人徐中华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28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靖上诉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理由是:(一)东莞市寮步利诗电子厂起诉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争议。
涉案事实与东莞市寮步利诗电子厂和第三人徐中华之间的承揽合同有关,而张靖与东莞市寮步利诗电子厂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所以,本案不属于专门法院管辖的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应按承揽合同纠纷处理。
(二)张靖原户籍住址在陕西省××市××区,新迁入的户口地址是东莞市。
在张靖原户籍地址不能作为法院受案连接点的情况下,东莞市可以作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属于何种性质的民事纠纷,以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个案情况,具体判断纠纷性质并确定案由。
本案中,东莞市寮步利诗电子厂在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是:第一,请求判令专利号为2018302576575、名称为“LED双光透镜”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归属于原告;第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第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据此,本案是专利权权属纠纷。
张靖关于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的主张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显示,张靖户籍地位于东莞市,东莞市属于除深圳市之外的广东省行政区域。
所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有权审理本案。
综上,张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