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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航城启达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38095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航城启达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航城启达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809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航城启达通讯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园艺园18栋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4E。

经营者许启贤。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航城启达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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